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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委员会解读:部分原粮征收出口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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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分别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就此相关问题,记者8日采访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受世界主要产粮国粮食减产和生物燃料需求旺盛等因素的影响,全球粮食价格大幅攀升。自2003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已经连续四年丰收,国内粮食库存充裕,国内市场供应有充分的保障。但为避免国内粮食价格因受国际粮价上涨影响而产生涨价预期,确保国内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同时也参考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相应做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

  问:此次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是否包括出口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同类产品?

  答:此次征收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主要是针对出口到国际市场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同类产品。我们对供应港澳台同胞的生活必需品,一直非常重视,每次政策调整,都充分考虑了对他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此次也不例外。

  问:是否所有出口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原粮及其制粉都不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答:此次不包括在征收出口暂定关税范围之内的仅是我们为供应港澳台同胞并在本地区消费的原粮及其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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