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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剑桥学派税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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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剑桥学派是当代凯恩斯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在与凯恩斯主义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以美国萨缪尔森等人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就增长理论、资本理论、分配理论等进行论战过程中形成的。该学派自命为凯恩斯学派的嫡传,而把新古典综合学派称为“杂种的”或“冒牌的”凯恩斯主义。因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都执教于英国剑桥大学而得名,同时,又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旧剑桥学派的传统理论相背离,所以,又被称为新剑桥学派或后凯恩斯学派或新凯恩斯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琼·罗宾逊、N·卡尔多、对新剑桥学派的产生有重大影响的还有P·斯拉法以及伦敦大学的罗伊·哈罗德、波兰学者卡莱茨基等,以上几个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者,是新剑桥学派的先驱、是新剑桥学派产生的理论基础。1958年,罗宾逊的代表作《资本积累论》发表,同年卡尔多在《经济研究评论》上发表一篇名为《几种不同的分配理论》的论文,把经济增长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结合起来,着重考察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劳动收入(主要是工资)和财产收入(主要是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相对份额的变化。他们在分析这种份额变化的规律以及对消费和投资需求的影响后认为,国民收入分配失调是社会症结所在,强调应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节,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他们两人根据共同的理论特点,并提出自己的模型。由此,标志着新剑桥学派的产生。1962年,罗宾逊又出版了《论经济增长的理论》论文集,再一次宣扬如何利用凯恩斯理论来解决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等所谓迫切问题。使新剑桥学派的理论与政策的观点更加旗帜鲜明。新剑桥学派的税收理论主要反映了在其代表人物与萨缪尔森等人的新古典综合派的论战中。这两个学派都把税收看成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后凯恩斯主流学派主要把税收视为调节需求水平,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工具;而新剑桥学派除了承认这一点外,强调充分发挥税收在缩小贫富不均方面的作用。在税收政策上,新剑桥学派认为在税制的设计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度上,采取累进税率,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在消费税上,对奢侈品征税,对生活必需品则给予减负税;特别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除了给寡妇、孤儿留下适当的终身财产所有权外,以便消灭私人财产的集中,抑制食利者收入的增长,并把政府通过没收性的遗产税所取得的财产及其收入用于公共目标。事实上,新剑桥学派也同时意识到,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为一些政治因素所左右,从而削弱了税收在缩小贫富分配不均方面的功用。在适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有效需求,不仅要注重对需求总量的调节和宏观分析,而且还要做好微观分析,即分析减税的好处由谁获得和增税的负担由谁承受的问题。那么,政府减税的好处由谁获得则有三种可能:(1)收入越低的人减免越多。(2)不分收入大小一律按同一比例减税。(3)减税的好处主要由最富有的少数财团或个人获得。他们认为,最理想的是第一种情况,后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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