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量。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另一部分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表现为工资、资金利息以及企业利润等。因此,增值额等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