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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的塌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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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塌房税是一种通过税性质的商税,始于洪武年间。洪武初,明太祖定都南京,这时的南京,不仅是全国的政治中心,也是全国的经济中心,商贾云集,买卖兴隆,但住房拥挤,无空地,商贾货物无栈房可以贮存,只得“或止于舟,或贮城外”。于是,太祖命于南京城西三山等门外,濒水之处,建造房屋,供商人贮藏货物及猪、羊等牲畜,称为塌房。凡是到南京的商货都贮藏在此,买卖交易也于此处进行。当时尚未征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开始按商税三十而一的税率,对贮存于塌房的货物课税,税为“塌房税”。

  塌房税在明朝并未普遍征收,只存在于南、北二京,其他地方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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