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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的“火耗”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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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靠加征附加税,各种摊派,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明代中后期的“火耗”附征就是一例。

  明代中期实行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州县衙府汇总上缴国库时,要将碎银熔炼成大块,在碎银熔炼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用来补偿熔炼碎银损耗和运输费用。按照碎银熔炼损耗规律,一般损耗率在1%-2%左右,而州县官吏却大肆多征,每两加耗到二三钱,附加税达到正税的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

  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贪得无厌,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夺外,还与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有关。清初,一般知县年俸仅45两,远远不够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独吞,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火耗的狂征,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增长。

  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许了。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上书雍正,呈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征收的火耗银钱部上缴到省里,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以革除官员中普遍存在的贪污恶习。雍正详加斟酌后,命令诺敏在山西搞试点。第二年,山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高成龄上奏雍正,详言山西火耗征缴试点作法以及火耗归公之利,请求皇帝谕令各省将所得火耗银统计数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终再把发给各官养廉,支应公费、留补亏空等数目具细上奏,杜绝官员窃占挪用、中饱私囊。雍正对高成龄的奏议十分重视,在广泛征求大臣们意见的基础上,雍正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时加派横征侵蚀国税不下几百万。原因是除正常熔炼亏空外,大多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忍,这种积弊应当清除。他采纳了高成龄的建策:“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于是果断决定:各省将所征火耗提解归公,另外发放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财政补贴。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其要点有四:第一,公开声明“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之所以继续收取,是出于补助地方政府办公费用不足和发放官员养谦银的需要;第二,各省委托所属州县按照规定的火耗率组织征收,收取的火耗全额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以补助地方公务开支及发放养廉银,同时规定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各省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火耗征收,但必须在中央规定比例内只能降低,不能提高,擅自提高者,严加惩处;第四,发放养廉银后,如地方官吏还私下加派,掠夺百姓,贪污受贿,应严历惩处。经过6年的努力,雍正在全国各省实行了火耗归公的改革,被称之为“万世不易之法”。

  火耗归公制度的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权,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转为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增加了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程度;二是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火耗归公后,中央对各省征收火耗银由过去的暗收复为明收,并规定征收率,大大遏制了地方官吏滥征加派之风。同时,中央拨补地方行政开支不是,发放地方官吏养廉银两,促使地方官吏大大减少了腐败作为;三是减轻了百姓负担。火耗归公后,各省火耗率一般固定在10%-15%左右,百姓负担大减;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仅仅十几年时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万两。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及其补助地方行政开支,发放养廉银等一系列制度,其作法具体、效果明显,对于我们当前的税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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