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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征收的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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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税改装证

  1941年,由于物价上涨,统税原定从量征收的税率已与物价日趋背离。同时,统税自开办至1941年,征税货品已达11种之多,每一种货品统税都有其单行办法,后又不断补充,致使各种章则、办法达80种之多,而且内容各有参差,不仅纳税人难以应付,而且征税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发生分歧。基于上述原因,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将11种统税的章则合并拟订为统一的《货物统税暂行条例》,经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批准,于1941年7月7日公布施行。

  《货物统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使货物有了统一的税法,计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调整,降低了作为日用必需品的棉纱、面粉税率,提高了属于奢侈品的烟、酒税率。《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定:卷烟(包括用卷烟纸卷成的纸卷烟、用烟叶制成的雪茄烟及其他仿照洋式的烟类)、薰烟叶为统税货物品,税率分别为:卷烟从价征收80%、薰烟叶从价征收25%.

  1944年9月20日,国民党政府将《货物统税暂行条例》修正为《货物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税率从价征收100%,薰烟叶税率从价征收30%.

  1945年1月23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政务会议通过《调整税制简化机构案》,决定对卷烟等货物停止专卖,改征统税,同时停征竹木等9个税目的统税。经过调整的统税只剩下卷烟、薰烟叶等6个税目。

  1946年8月16日,国民党政府颁令将《货物统税条例》修正为《货物税条例》。

  1948年初,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院长张群在发表关于美国援华问题的声明中,谈到改善国税、省税税制及其管理的问题。同年4月2日,国民党政府修正《货物税条例》。7月30日,国民党政府再次修正《货物税条例》,将卷烟税率由100%提高到120%.由于物价持续上涨,货物税完税价格每月修改一次。1949年4月27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金融改革案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货物税额依市价每5天评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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