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通过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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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议会最近通过了一项法律,宣布在该国开始征收增值税。该项法律将从2006年3月1日开始生效。
多米尼加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5%,10%的减税税率适用于旅游住宿服务。增值税纳税登记起征点为6万多米尼加比索,纳税人需按月缴纳增值税。出口通常适用于零税率,另外燃油、基本生活食品、农业及渔业购进产品,以及每户使用的50个单位以下的电力都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
免税但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交易包括提供金融产品,医疗和教育服务,住房的出
租和销售等。另外,在其他国家通常属于零税率范围的交易,如出口未加工的农产品和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在多米尼加也属于免税但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交易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