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2004/05年预算中宣布的一些措施于2005年5月14日实施,内容包括在2005年《所得税修改法案》中。税改措施从2005年5月14日开始生效,内容摘要如下:
(一) 转让定价
税法中开始引入转让定价规定,即在确定关联方跨国交易中的购买人或供货人的应税所得时,纳米比亚财政部长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低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时进行价格调整,以反映正常交易价格。
跨国交易是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提供产品或服务或通过两者之间的任何一方在纳米比亚的常设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所涉及的交易、业务或计划。跨国交易还包括纳米比亚的居民之间或通过两者在纳米比亚以外的常设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所涉及的交易、业务和计划。
产品指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包括企业可动产、固定资产以及财产权等。服务的定义也比较广泛,包括授权、分配、终止或撤消某项权利、利益或特权,获得任何设备或利益,财务支持授权,包括货款、预付款或债务以及提供担保,实施任何形式的工作、保险协议和企业财产的权利转让等。
(二) 资本弱化
根据资本弱化规定,如果支付的利息、财务费用或其它相关费用与关联非居民提供的财务支持有关,或与持有大额股份或有控制权的非居民提供的财务支持有关,并且纳米比亚财政部长认为有关财务支持超出居民方固定资产所允许的范围,那么这种支付的利息、财务费用或其它相关费用不可以扣除。财务支持包括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提供的财务支持。
(三) 税收法庭
纳米比亚建立了税收法庭来处理争议的金额不超过纳米比亚财政部规定金额的税收案件,或者在考虑到向后结转的亏损以后,有关争议的金额的总额可能不会超过规定金额的税收案件。此外,税收法庭还规定税务官员和纳税人必须都同意,并且在上述听证开始时或开始前均表示不会反对法庭的裁决的情况下,才处理所提交的税收案件。法庭做出的裁决可以由任何一方向专门负责所得税上诉的特别法庭提出上诉。
(四) 其它措施:
从2004年3月1日起追溯有效,任何在纳米比亚的人通过与纳米比亚政府或其它机构或其它国家的政府签订的技术支持协议,而获得的工资和报酬可以免税,条件是该人不属于纳米比亚公民或通常意义上的居民,并且工资和报酬从纳米比亚境外支付;
从2004年1月1日起(针对公司)以及2004年3月1日起(针对非公司纳税人)追溯有效,土地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再可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