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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方法使用不当造成处罚决定撤销。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案情介绍:

2004年XX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稽查所,对XX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结果,认定企业账面计提折旧,多提61,107.42元;认定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增加额35,098.22元,比稽查结果少调整了26,009.20元。经我们对稽查结果的复核发现,企业汇算清缴结果与稽查结果不一致,是由以下五个问题存在争议导致的。

一、由于残值率确认的差异,造成计提基数不一致。

(一)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这个文件在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当中,北京市地税局并没有作废。因此,中介机构在纳税调整当中,确认残值率为3%,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幅度。稽查时调整为5%的残值率,虽然没有突破税法的上限,但就政策适用的习惯来看,应尊重在先选择的结果。
(二)稽查确认计提折旧基数为3,007,397.45×(1-5%)=2,857,027.58(元),中介机构计提折旧基数为3,007,398.45×(1-3%)=2,917,176.50(元),差额为60,148.92元。

二、原值抄录错误,影响计提折旧的原值。

2003年9月68号(附件6)凭证购入汽车一辆,发票和账面记录金额为128,461.25元,中介机构审计抄录原值为128,461.25元,税务稽查抄录原值为128,460.25元。造成总原值税务稽查抄录数3,007,397.45元比账面数3,007,398.45少1.00元。影响本年度少提折旧0.0485元,计算方法是:1×(1-3%)÷5÷12×3≈0.0485。
出现错误的原因是,稽查人员将工作底稿中抄录的固定资产借方发生额和存量资产总额直接相加,计算结果就认定为,企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总额,没有与企业的总账和资产负债表进行核对。

三、采集企业税前扣除折旧账面总额数据,错用会计科目。

企业在2003年5月31日第60号记账凭证(证明材料见附件7),进行账项调整时,将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13,349.92元按会计差错处理进行了账项调整,计提折旧。该项折旧增加了累计折旧的总额,但是没有在成本费用中核算,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在2005年5月69号凭证(证明材料见附件8),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汇算清缴时,公司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又全额调增了应纳税所得,这份审核报告稽查组已经收进了稽查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见附件9)。这样的处理结果,税前扣除的2003年账面金额442,003.65元中不包括13,349.92元。税务稽查人员却将该项金额计入税前扣除折旧的账面金额,作为了调增项目处理,这是错误的。
在稽查和审计当中,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以累计折旧的账面当年发生额,作为当年税前扣除折旧额的账面发生额。因为这里存在着会计核算不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项目,如福利费中列支、在建工程列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列支、无形资产开发成本列支。

四、错误确认计提折旧开始时间,减少了应提折旧的月份。

税务稽查的底稿三—(3)《固定资产折旧审核情况》第二行和第三行中,应提折旧计算结果是错误的,原因是稽查人员没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三)款的规定,错按固定资产记账月份确认“投入使用月份”,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企业在2003年1月,投入使用发票打印机原值4,150.00元,1月份12号记账凭证(附件10)记入管理费用,造成该项资产未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在2003年3月投入使用汽车的购置税和验车费共计126,524.00元,3月份37号(附件11)、44号(附件12)、118号(附件13)等三张记账凭证记入管理费用,造成该车辆少记入原值。2003年5月62号凭证(附件14)对四笔差错凭证进行调整,由管理费用转入发票打印机原值4,150.00元,汽车原值126,524.00元。企业在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将1月份、3月份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分别在2月份、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
稽查人员将1月份、3月份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差错调整后记录固定资产账的5月份,确认为投入使用月份。结果是1月份投入使用的少提折旧四个月,3月份投入使用的少提折旧两个月。
错误的原因是,稽查人员简单地以当年固定资产账记入的时间,作为投入使用的时间;而不是根据购进的发票和领用单证所记载的时间,作为投入使用的时间。这种以记录时间替代原始单证时间的做法,是在审理、审计、评估、鉴定等业务过程中,应当避免的行为。另外在取证的范围上,也不能过窄,不能只依据总账、明细账和会计报表,而更应该重视记账凭证和原始的凭证的证据作用。记账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是记录的工具,原始凭证和相关内控制度单证,才是记录的依据。因此,我们确认纳税情况的依据最根本的是原始凭证。

五、稽查计算失误。

稽查确认企业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税所得额61,107.42元,认为企业申报调整35,098.22元,申报时少调整了26,009.20元。造成差错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稽查存量资产少计折旧3,047.93元。以前年度购入资产761,984.20元,中介认定2003年应提折旧为147,824.93元,税务稽查认定应提折旧为144,777.00元,稽查少计提折旧为3,047.93元,原因是残值率不同。
(二)稽查增量资产少计折旧9,611.35元。2003年新增固定资产2,245,414.25元,中介认定应提折旧259,080.50元,税务稽查认定249,469.15元,差额为9,611.35元。原因主要是残值率和个别资产计算起点不同。
(三)错误使用会计科目多确认账面折旧13,349.92元。稽查误将“累计折旧”科目发生额,当作税前扣除有关科目的账面折旧总额。


咨询结论:

稽查人员对折旧的检查,犯有多项低级错误,认定被查单位的违法事项不存在。处罚决定下达后,纳税人申辩陈述后,在执行环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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