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购销业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企业作为经营者,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购销业务虽然是帐外经营,尽管“票”、“款”、“货”都没在该公司的会计账证表上反映,但这并不能说明没有货物购销。事实上企业购销活动,采取的是以票代账简易核算方法,问题是这种核算办法对于正常的商品购销活动,只能作为会计核算的辅助方法,而不能替代会计核算。
货物购销的实质,是通过开具或取得发票、支付或收取货款,取得或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该企业对本案货物的购销,签订有协议书,收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货物在销售环节交付给购货人,实现了货物的流转过程。为此不能认定该企业没有从事货物购销活动。道理很简单,账外经营并没有使企业不能取得或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事实上该企业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下,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取得或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