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工业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归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上述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减去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减去。
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不作废品损失处理。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与 废品损失相关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项税额转出和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13号令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成本中核算的废品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当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报经批准;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