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有的行业叫做意外伤害保险,这个险种有三个特点:1、强制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某工种交纳的保险费;2、行业多。需要交缴此项保险的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如: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采掘、井下水下作业等。3、费率多。国家对此项保险的交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此项保险的具体费率未做统一的规定,具体费率由各个省市自行规定。
关于特殊工种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仅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但是具体哪些种类,有哪些行业在交纳没有做具体介绍。在实际执行当中,纳税纠纷时有发生。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款5的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计提比例国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省市各自制定,现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经常以税务局没有转发与这个保险有关的文件为由,不允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前计提列支意外伤害保险。这里有上位法和下位法问题,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细则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转发不转发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