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常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当债务人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债务重组时,不仅应作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而且应作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同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营业税纳税事项主要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以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不能仅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还应该办理营业税纳税事项。因为这种抵偿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若债务重组涉及消费税的应税项目,还应进行消费税处理。
具体涉税处理方法如下:
(1)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时,对其转让的存货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①转让的存货如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则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的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②转让的存货如属消费税条例规定应纳消费税的项目,属于从价计征的,应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征。
(2)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①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时,应注意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应纳增值税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抵偿债务的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不动产按应纳的营业税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按应纳营业税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在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正确划分未来应收款中本金和利息,未来应收款中所包含的利息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其债务人做出让步进行修改其他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将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制度规定,这部分利息在债务重组日计入“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贷款”中,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本化,由此造成金融企业未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减少。因此对其发生的或有收益(利息)也应一并缴纳营业税,并按应缴营业税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