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合理原则
债务重组大多发生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因经营需要进行改组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债务人发生的财务困难是暂时的或阶段性的,只要适当减免或延长偿还期限,债务人经过调整经营策略等措施可能会使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观。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让步或调整,即使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剩余财产可能所剩不多,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金额可能很少。
(二)所得与损失确认相对应的原则
只要有合理经营需要的债务重组业务,原则上可以承认债权人放弃的债务部分作为损失,并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与此相对应,债务人被免除的债务是无偿取得的收益,按照所得与损失对称的原则,债务人也应确认应纳税所得。至于确认的应纳税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可以分期摊销。但这一基本原则是不能随意变通的。比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金额与债务计税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再如,债务人用以抵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反避税原则
如前所述,一方面我们不能阻碍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债务重组业务的进行,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减免,转移利润偷税或避税。比如关联方之间存在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有法院裁决、有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协议”等条件,才能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否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如果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应推定为分配;如果不存在投资关系应视为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