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放当期损益。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则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债权人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5.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债务人重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如果债务人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或者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债权人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