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发企业的存货是指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房产建设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它们经常处于不断被销售、被耗用和重置的过程中,属于企业流动资产的范畴。对于自行开发并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开发产品、已完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周转房等。若不承担施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存货内容就比较简单,主要是在建开发产品和开发产品。此外,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下的工具、设备、用品、器皿等低值易耗品也包括在存货之中。存货的特点是具有流动性,不断地处于购置、耗用、重置过程中。因此,其价值随着实物的耗用而转移,随着销售的实现而及时得到补偿。
确定存货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所有的一切货品,不论其存放地点,都应视为企业的存货。如依照销售合同己经售出,其所有权已转让的物品,不论其是否已离开企业,均不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中。反之,如物品的所有权尚未转让给对方,既使物品已离开企业,仍属于企业的存货,都应列入企业的存货之中。
本章存货的核算,除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不作介绍外,其他与房地产开发业务有关的存货核算,都作了较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