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固定资产概念和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茬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禾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可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仓库、道路、围墙、水塔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设备等。
(三)文物和陈列晶。如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古物、字画和纪念物品等。
(四)一般设备。事业单位用于办公与事务使用的通用性设备和家俱,以及交通工具等。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对上述分类作适当调整,并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1.2.2固定资产计价
事业单位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会因种种原因便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在实际工作申,对固定资产计价有三种标准,即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重置价值和折余价值 (净值),分述如下:
一、原始价值
原始价值是指在建造、购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一般作如下规定:
(一)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申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投资者投人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按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参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者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二、重置价值
固定资产重置价值是指在当前情况下,重新购建该项同样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当事业单位无法确定某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时,才用该项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人账,例如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盘盈的账外固定资产、接受外界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应采用这种计价标准。
三、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净值亦称折余价值,它反映投资在固定资产上的价值尚未收回的部分。
固定资产不同的价值表现,可以提供不同的指标,以适应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方面的需要。为综合反映固定资产的实物总量和由它所决定的生产能力的增减变动,并据以提供正确反映固定资产利用情况的有关指标,所有固定资产不问其新旧程度如何,必须统一按原始价值进行计价。此外,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也是如实反映关于固定资产的原始投资和具体计算折旧所不可缺少的。净值所反映的是本单位当前在固定资产上实际占用的资金,只有通过净值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内固定资金的实际状况。通过原始价值与净值的对比,还可了解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以便于统一安排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1.2.3 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费和修理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建立修购基金制度,没有对事业单位建立折旧制度的问题予以具体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一些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折旧制度,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是:
(一)目前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报社、出版社等,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并建立折旧制度。
(二)具备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转为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应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建立折旧制度。
(三)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对该项目应按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建立该项目占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这就涉及到折旧计算问题。事业单位可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实行不同的折旧方法,一般可实行平均年限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可以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提取折旧的具体要求,在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中予以具体规定。
二、固定资产使用费、修理费的计提和摊销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分类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其中,仪器设备每年按原值的5%计提;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2%计提。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在国家计划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间合理分摊。
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比照国家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增提的部分不得计入国家计划项目成本。
事业单位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和封存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用国防科研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为研制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固定资产修理费,计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比照固定资产使用费的办法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冲减固定资产基金。
1.2.4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和转让的财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基金。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使用费后,冲减固定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收入和变价净收入计入修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