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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自然便成了基础中的基础,显然,《会计法》及其他会计法规中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在税收征管中是完全适用的。不过,税法在此基础上对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专业,纳税人在发生了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取规定种类和样式的票据,否则就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中这方面的要求是出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因为目前在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中,发票开出方出具的票据种类不同,承担的税负就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受票方不按规定索取票据,甚至不索取必要的票据,就有可能导致对方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另外,我国税法中对纳税人的不同支出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有的是可以直接扣除的,有的是限额扣除的,而有的是不得扣除的,如何证明这些支出的性质,必须依赖于相应的原始凭证及其证明材料。因此,税法中必然要根据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税前扣除凭证作出自己的特殊规定,对此,我们称之为“以票管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我国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我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纳税人存在不按规定向对方索取发票的情形,尽管这可能是无意的。例如,企业在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积金时,以对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据作为报销和税前扣除的凭证,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我国税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用
于自身业务活动的房产方可免征房产税等,一旦其改变用途转作出租经营活动,则发生了相应的应税行为,应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也应主动索取发票。而行政事业收据只能用于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果混淆其与发票问的关系,纳税人则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负
税责任。
    (三)在“84号文”及其他税收法规中,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明确了具体的票据使用要求,主要有:
    1.企业支付的经营性租赁租金费用,应取得租赁收人发票。
    2.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用,应取得相应的广告业收入发票。
    3.企业支付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应取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由法定的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5.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在计入销售费用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凭证,并且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通过发票印章、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识别)。
    6.为防止纳税人将非其自身发生的费用混入税前扣除项目,或故意要求外单位开具发票时改变服务项目名称,以达到非法避税的目的,“84号文”中还对部分税前扣除费用,不仅要求应具备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而且还应提供足够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些规定有: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四)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在会计凭证的一般规定之外,也对税前扣除的凭证或证明材料作单独要求。例如:
    1.在“国税函发[1994]80号”文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2.在“国税发[2000]46号”文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应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在“国税发[1994]165号”文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应提供相关董事会决议及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后方可列入当期费用。
    4.外商投资企业付给职员的洗衣费等作为费用列支时,应按单据凭证报销,该项支出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采用自制凭证直接发给现金的,则不得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5.在“国税函发[1993]469号”文中规定,外国企业向其总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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