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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中,如果不能确认收入,商品已经发出,计入“发出商品”科目,那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就要将增值税转入应收账款。

  什么叫“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没有记入收入,怎么会有义务发生?

  “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是指销售商品达到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已负有按章纳税义务。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题中例子),虽然会计上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应当确认销售的实现并按章纳税,这时,就会出现会计上“没有记入收入”,但纳税义务已“发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 结转发出的商品成本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 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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