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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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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营业税不同税目承担不同税率的差异,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同的合同签定方式,就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案例:甲公司有一1000万元工程需要找施工单位承建,在乙工程公司的组织和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甲公司付给乙公司50万元的工程组织费。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就50万元工程组织费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即应纳税额=50×5%=2.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若乙公司不采取上述合同签订方式,而是先与甲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施工部分的合同转包给丙公司,完工后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10501000)×3%=1.5万元。由此,少缴营业税1万元。所以,由于合同签订方式的不同,而造成了适用不同的税目,不同税目适用税率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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