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3日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我国颁布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制定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类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这主要是指: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为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