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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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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汽车维修行业如果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累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是否要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也包括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规定:财政部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三)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汽车维修行业属于工业企业,需要按照上述文件中关于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来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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