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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纳税义务人的确认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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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举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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