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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自用后计税依据的确认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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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规定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自用后,凡已竣工验收的,应以其全部完成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未竣工验收的,以其使用部分实际完成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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