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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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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分别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对尚未竣工先行使用的房产,应先就使用的部分从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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