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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的有关规定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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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

  征收所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根据转出档案资料内容填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清单》,连同档案资料及《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一并交由车主自带转籍。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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