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变动情况,纳税人应办理车辆变动相应手续。
(一)车辆过户
1、纳税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资料,查询、调阅该车完税档案;核对无误后,进入微机程序,调档选择“档案变更”业务,进行车主变更操作。
(二)车辆转籍
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1、车辆转出。
纳税人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产权证)、交易发票、身份证明;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车购税档案转出手续。具体如下:
(1)查询调档,微机程序按“转出”操作。
(2)在车购税完税证明“备注栏”注明档案转出日期和转出目的地车购税代征机构名称。
(3)向纳税人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列明档案资料清单,与纳税人共同清点后将档案资料装袋签封移交给纳税人签收。
2、车辆转入。
纳税人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证明(正本)。
(2)身份证明。
(3)转出地档案转移通知书及车辆购置税档案。
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车购税档案的转入手续,微机程序按“补建档案”操作;核发新的完税证明(具体见完税证明换发业务办理程序)。
(三)车辆变更
1、纳税人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已完税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它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
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2、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微机程序按“档案变更”业务操作;换发完税证明(微机程序按“完税证明换发”业务操作)。
(四)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车辆报废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收回该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