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时通知》,其中作出了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规定: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者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决定在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者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适当调整。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上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4月27日和2001年6月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业特产税政策作了以下调整:
(l)调整征收环节:
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食用菌、贵重食品由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改为只在生产环节征税。因情况特殊,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税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简并、调整、增加应税品目:
①柑橘、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②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目。
③增加花卉品目。
④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3)调整税率。
①牛皮、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猪皮暂停征税。
②毛茶、水果、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食用菌、花卉的税率调整为8%。
③天然橡胶的税率调整为5%。
④贵重食品的税率调整为12%。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4)农业特产税附加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