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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利用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08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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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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