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事业的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时间:08年01月13日
问: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予以扣除?
答: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