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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如何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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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外资企业近期按照政府补助使用条件,用一笔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对于该项业务的政府补助额是否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这项业务在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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