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签合同印花税谁缴?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问:某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中介代理并代客户签订合同。最近地税稽查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2004年度该公司受本县一家啤酒厂的委托与某煤矿签订的1000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责令该公司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3000元,并处以未缴税款50%的罚款1500元。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印花税纳税义务?
答:地税稽查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凡书立购销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同时规定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如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承担纳税义务。
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由于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所以该公司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500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稽查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未缴印花税50%的罚款也是有根据的。当然,如果咨询公司与委托人的协议中约定代理事项所产生的印花税由委托人承担的,可以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偿已经缴纳的印花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