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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实收资本应补缴印花税吗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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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集团公司在2004年增资后,其“实收资本”新增加1亿元,但在2005年初资金账簿开账时,集团公司认为资金账簿已缴纳过印花税了,没有就新增的实收资计算缴纳印花税。某市地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该情况,要求该集团公司补缴了印花税4万余元,滞纳金8千余元,并被罚款2万余元。请问,增资后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补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4-2-5国税发[1994]025号)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之规定,纳税人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增加的,应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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