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终止时应如何计帖印花税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问:C公司受让了A公司对B公司的100万股权,C公司应缴500元印花税,后C公司又把该100万股权撤回。请问:1、投资收回了,假设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C公司原先接受股权转让时应缴的500元印花税还要不要交?2、C公司撤回投资该行为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至于撤回投资或者终止合同,发生于印花税缴纳以后,所以在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时已按合同总金额100万元缴纳了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1988-12-12)第七条“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之规定,C公司原受让股权时应缴纳的500元印花税应当依法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