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 通行证 ]   |   资讯   |   法规   |   实务   |   筹划   |  
云南纳税人网 - 服务至上
    搜索:
您的位置:云南税务人网 >> 纳税实务 >> 各税种纳税实务 >> 营业税 >> 内容阅读
集团收取下属公司贷款费用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上述情况中集团统一借款给下属公司使用,但还要向下属公司收取一定费用,类似上述规定,集团收取贷款费用将会被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因此要以收取的费用与银行利息之和(收取的利息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于建筑业企业营
云南纳税人网 电话:0875-3116728  欢迎批评指正
中瑞简介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08-2009 YNNS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中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