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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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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税[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代销业务,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实际上包括两块,即商品差价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对此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对外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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