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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问题
来源: 时间:08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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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涉及经营少量免增值税货物。但经营过程中,客户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客户协商获得补偿后,我们准备放弃原有的免税权以满足客户的要求。请问:税法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对此作出规定:“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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