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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来源: 时间:08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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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地点为各区局、县(市)局所属分局征收大厅税务登记窗口。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5. 房产、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6.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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