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
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
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纳税争议属于可申请复议范围,未经
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就下列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1)对征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征收机关采
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征收机关作出的保全措施不服的。(4
)对征收机关不依法征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损坏财物等强制措施
不服的。
税收征收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
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收征收机
关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农
税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
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拒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规定期限内拒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
关资料的;(2)拒绝或阻止税务征收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征收检
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