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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许可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许可数量

目前该项目已满额。如有空额,将视印制管理需要公开招标确定。

5、行政许可期限

在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每年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取消印制许可,收回发票准印证。

6、受理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原件)
1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5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6
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7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8
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其他有关制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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