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同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许可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
5、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基层分局
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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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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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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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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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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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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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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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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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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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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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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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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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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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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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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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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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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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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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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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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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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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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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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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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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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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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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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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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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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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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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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