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另定。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年使用量较大;
(4)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保存、报送开票信息。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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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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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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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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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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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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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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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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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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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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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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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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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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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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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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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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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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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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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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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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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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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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