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应如何处理?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从多征的税款,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逾期海关不予办理。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在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