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纳税争议,泛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异议,它既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作出的具体征税行为不服而产生的异议,也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各种处罚决定不服而产生的异议;狭义上的纳税争议,仅指《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所规定的纳税争议,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征税行为不服而产生的异议。
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纳税争议不可避免。因此,纳税人对纳税争议一定要认真对待,积极选择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一般来说,解决纳税争议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利用“陈述和申辩”方式解决纳税争议。此方式既适合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而产生的纳税争议,也适合解决适用一般程序处罚而产生的纳税争议。
(二)利用“听证”方式解决纳税争议。此方式适合解决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中,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而产生的纳税争议。
(三)利用“行政复议 ”方式解决纳税争议。此方式适合解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行为、不予抵扣税款行为、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产生的纳税争议。
(四)利用“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纳税争议。此方式适合解决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产生的纳税争议。
(五)利用咨询和交流方式解决纳税争议。此方式适合解决以任何形式出现的纳税争议,是解决纳税争议首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