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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处理方式解说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一、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据《征管法》第八条)


二、注意事项及操作要点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都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要认真进行阅读“权利”一栏的内容。
(三)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还是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纳税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陈述和申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纳税人必须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必须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税务所的处罚权限在2000元(含本数)以内,超过2000元(不含本数)的处罚,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局、税务分局。
(六)利用“陈述和申辩” 解决纳税争议,主要适合税务机关以简易程序对公民当场作出的50元(含本数)以下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场作出的1000元(含本数)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

2005年5月,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为此,第一税务所向A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事项包括:

(一)告知违法事实:
2003年2月,A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货款26000元(含税),但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二)告知处罚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决定给予A公司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000元。

 (三)告知被处罚人(纳税人)的权利:
1.被处罚人(纳税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被处罚人(纳税人)进行陈述、申辩应在当场进行。
A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逐条对所列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分析的结果是:此项处罚属于简易程序,必须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为此,A公司当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理由:
A公司认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的违法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未结转销售收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将数字“7”错写成“1”,致使发生计算错误,少记了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时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同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显然,公司出现的情况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第一,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笔误”,而不属于偷税行为;第二,公司出现的少缴税款错误,从发生到发现,不超过《征管法》规定的3年和特殊情况的5年追征期时限,应该追征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但不应该受到处罚。
 第一税务所对A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认真进行了分析和讨论,认为A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合情合理,决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只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A公司对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持异议,立即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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