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二、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在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中,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纳税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五)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三、案例
2005年12月20日,某区国家税务局在对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于是,便向其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事项包括:
(一)告知违法事实:
2004年10月期间,B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在开具的发票中,有63份商业零售专用发票未按规定逐栏填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告知处罚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0000元。
(三)告知被处罚人(纳税人)的权利:
1.被处罚人(纳税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被处罚人(纳税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B公司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第二天便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提示,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税务机关很快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组织了听证会。
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解释,本案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确属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处罚正确,但处罚金额过高。B公司出现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主要原因是:10月份是商品销售的旺季,为了减少顾客的等候时间,个别开票员图省事,在填写发票时,会漏写诸如开票时间、收款人姓名等项目。但这些存在问题的发票所涉及的票面金额较小,大多只有几十元,而且也未造成税款流失。因此,63份发票虽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但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并不大,希望税务机关能充分考虑到公司发生问题的实际情况,降低处罚金额。
听证会上,税务机关调查人员说明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则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的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了税务局负责人。税务局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5000元罚款。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该公司表示接受,并邀请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所有的开票人员专门讲述了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这以后,该公司再未出现发票填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