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依据《征管法》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依据《征管法》第八条)
二、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咨询和交流,是减少纳税争议的基本途径。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可以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了解税收管理的最新要求,解决纳税过程中疑难问题。对纳税人来说,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过程中的差错。这也是解决纳税争议的最好办法。
三、案例
【案例1】:
T公司是一家酿酒厂,主要利用山楂酿制H牌酒。为了改变酒的口感,技术人员在酿制的过程中加入了少量的薯类汁液。在纳税申报前,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和沟通。税务机关认为,H牌酒应按税目“酒及酒精——薯类白酒”,即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而企业则认为其生产的H牌酒应按“酒及酒精——其他酒——果木酒”,即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解决双方认识上的差异,企业与税务机关一起就H牌酒适用税目问题进行了探讨。
讨论的结果是:
第一,薯类白酒与果木酒主要原料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在H牌果木酒里,山楂果品在所有原料中的比重为90%以上,是主要原料,而薯类汁液只有10% ,是辅助原料。从原料构成来看,T公司的酒制品应属于果木酒的范围。
第二,薯类白酒与果木酒加工方法不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薯类白酒是……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果木酒是……经发酵过滤酿制的……”H牌酒经发酵、过滤酿制而成,采取的是典型的果木酒加工方法。从加工方法来看,T公司生产的酒制品符合果木酒的生产特点。
因此,H牌酒的税目应确认为 “酒及酒精——其他酒——果木酒”(消费税税率10%),而不是“酒及酒精——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15%)。
对这样的结果, T公司非常满意。自此,每当他们有涉税问题,都会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案例2】:
关于撤销XX地税局对XX公司处理决定的建议书(纳税争议)
XX税务局:
贵局在2005年10月,对XXX公司的稽查认定中,有关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违法的结论存在错误。XX本人,以中国注册税务师的身份,建议贵局,撤销该项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有误,《税务检查底稿认定意见书》中“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栏中“XXX”三个字,有证据证明是XXX公司以外的他人代签。因此,据以做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是无效的证据。
二、稽查人员对折旧的检查,犯有多项低级错误,认定被查单位的违法事项不存在。
三、2003年度缴纳的商品房预收账款营业税290万元,认定XXXX有限公司当年税前扣除,属于违法行为的结论,适用的京地税企[1996]555号文件第一条是应当废止的无效文件。所以,该项违法事实不成立。
四、证明“555号”文件有效的法规依据不足,证明作废的法规依据充分。硬性执行“555号”文件,不符合税收法规适用的效力确定原则,征管实务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执行环节,一方面对依法成立的国家税收债权,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对于错误确认的虚假税收债权,应当依法撤销。大力组织税收,必须支持,但不能以牺牲“依法治税”为代价。
有关建议理由的具体内容,见附送的《关于XXXX有限公司与XXXX纳税争议的说明》及壹拾肆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