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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用房征免分歧引出的思考——读懂税法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交易状况:

湖南某地建房个人自建自用房完工后税务所要求交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个人建房情况是,房主个人在农村建了一所房子。房子建造期间,房主自购建筑所需所有材料,请社会人员帮其建筑完成。房主未与社会人员签订相关建造合同,房子建成后支付社会人员相应的劳务费。

纳税争议情况:

房主向多方咨询有的说该交,有的说不该交,双方都以营业税条例为依据,但谁也说不服谁。这里问题的核心是对应交纳营业税的个人应具备的范围没有把握好,其实这个“个人”有两种,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其它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社会人员是否缴纳营业税?房主是否缴纳营业税?

税法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依据营业税实施细则)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依据国税发[1994]159号)

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税字[1999]210号)

咨询意见:

1.提供建筑劳务的人员缴纳营业税问题
上述文件明确指出,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主与社会人员的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建立的临时性雇佣的劳动用工关系,或者根据《合同法》建立的临时性劳务购买关系。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员是偶发性的非连续性的不构成经营行为,他们不是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建筑安装行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不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员是连续性的职业化的行为,或是几个人有组织的提供劳务行为,他们就是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应当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2.投资建房的房主缴纳营业税问题
这种建房行为是个人自建行为,房屋建成后用于生产经营或住宅用。在建房环节房主不缴纳营业税,以后若将房子转让出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如果在建房环节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一方当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自建房的房主在销售时该项建筑时,还应按建筑业的3%税率按建造环节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房主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环节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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