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年度存货成本入账时,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是否应在该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在以后年度稽查发现时,是否对入账年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2003年发现以前年度,加工产品未取得发票,预提加工成本,加工费未支付,税务稽查要求调整预提年度应纳税所得。我认为,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理由如下:
1.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仅与销售成本相匹配,存货成本并不直接影响当年的销售成本;
2.企业虽未取得正式发票,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仍可以确认成本。税法对成本的核算并没有提出硬性的要求,原则上遵照会计制度的规定;
3.以后年度稽查,如果企业能证实已经取得了合法票据,就证明该项成本是真实的,这是企业连续经营的需要;
4.从销售成本的结转上,如果不是新企业或年初存货成本为零,在稽查时,也没有能力证明当年所转销售成本的存货成本,就是不合规的那部分存货成本。退一步说,即便能够证明,根据连续经营的原则,也不应该对当年的销售成本进行纳税调整,这是票据、实物、资金等三流不同步所造成的,这是正常的经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