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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工程结算成本和施工成本,搞闹剧增负担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15      所需费用: 0元

某企业对承建的食堂装饰工程实行简易核算,设置了“工程施工成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反映的是生产成本;另设置“工程结算成本”科目核算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反映施工成本中实现销售的部分。该企业日常工地领购的材料发生的费用均直接计入“工程结算成本”,到年末根据工地盘点提供的材料结余数量表,按单价计算工地材料结存金额,由“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转入“工程施工成本”,作为年末生产成本结存额。这种日常领购暂计销售成本,年末盘存调整确认生产成本的做法,会计制度是允许的,税收制度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为它并不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正确计算,也不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该项工程工期2003年5月至2004年11月完工。企业2003年度根据工地盘点结存材料金额,由“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多计销售成本差额转入“工程施工成本”科目31万多元作为存货项目核算,摘要注明“工地采购材料”;到2004年一季度又将该笔材料转入“工程结算成本”,该工程2004年完工后,根据上年转入的31万多元材料成本和本年新发生的领购成本及费用,确认2004年度的销售成本。应该说2004年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可是2005年稽查时却出了麻烦,稽查人员认为,2003年转出的31万多元材料成本属于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2004年不得税前扣除。理由是2003年底由“工程结算成本”转出时所填制的记账凭证后面没有附原始凭证,所附材料清单不能作为确认材料成本的依据。大家想一想,2003年度日常采购所取得的发票,是分次取得分次入账,年末盘点结存的材料销售成本与生产成本的转账业务,而不是新发生的采购业务,怎么会有发票?有发票是不正确的,没发票是正常的。就这么个简单业务,企业找完稽查所找稽查科,最后找到局长,前后协调了几十次才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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